煤矿防爆新的法规标准
国家想对矿难事故非常重视,一部部新的法规标准相继出台,从宗旨看,主要是体现新的法规精神和随着经济技术发展,安防防爆新的形势变化下新需求. 下面我们着重摘抄其中重要的章节进行对比.
煤矿防爆第一保障的是安全,参考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实现安全保障才是进行防爆安防是正确考虑的方式.首先关注相关的法规,个人觉得这个非常必要,只要做到依法,其他的顺理成章
1.标准名称
标准名称由“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改为“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以区别于爆炸性粉尘环境。本标准在编写方法上取消了“篇”的规定。
2.防爆型式
防爆型式专用标准中取消了“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和“气密型电气设备h”。因“n”型可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它是一种不考虑安全系数的防爆电气设备,只能适用于2区较安全的场所。“h”型标准是参照IEC79〖CD1〗15“n”型电气设备中密封装置的要求而制定的。随着“n”型标准等同或等效IEC79—15标准,“h”型将随着取消。本标准增加了矿用安全帽灯的规定。
3.引用标准
引用标准中凡我国标准与IEC和ISO标准等同或等效的,均采用我国标准。根据采用国际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国标准与IEC和ISO标准不等同或等效的,均直接采用国际标准,以促使这些标准尽快修订与国际标准等同或等效。
标准中直接引用的IEC和ISO标准,均在标准条文中加以引用,这些标准均无我国标准与之等同、等效。故直接引用IEC和ISO标准。
4.定义和符号
与原标准相比修订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为“电气设备”,“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为“爆炸性气体环境”。取消了“特殊紧固件”、“护圈”、“沉孔”、“样机”和“试样”、“温度组别”等定义。增加了“工作温度”、“最高工作温度”、“额定值”、“额定”、“Ex电缆引入装置”、“压紧元件”、“夹紧装置”、“接线空腔”、“连接件”、“Ex元件”、“符号X”、“符号U”等定义。其中“Ex电缆引入装置”、“Ex元件”是一种较新的概念。Ex电缆引入装置,作为一种设备单独试验并取证和设备外壳一起安装而不需再发证书的电缆引入装置。按国际上惯例,电缆的引入装置可以做为一种单独设备从设备外壳上取下,是一种专门的标准零件。可以用螺纹、光孔等方法与设备外壳连接,引入装置符合本标准附录D或IEC60079-0附录B的规定。而我国一般电缆引入装置都与设备外壳铸在或焊在一起。不能作为一种专门的标准零部件。同样,Ex元件是一种不能单独使用的防爆部件,它可以单独取证,但防爆合格证号之后为符号U。当它与其他电气设备或系统一起使用时需附加认证,即需另外取证。Ex元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或IEC60079-0附录C的规定。
5.电气设备分类和温度组别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Ⅰ类(煤矿用)和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Ⅱ类隔爆型“d”和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按爆炸性气体特性又分为ⅡA、ⅡB和ⅡC类。取消了原标准“级别”的概念。只有隔爆型“d”和本质安全型“i”按******试验安全间隙(MESG)和最小引燃电流(MIC),又进一步划分为ⅡA、ⅡB和ⅡC类。不同于原标准“分为A、B、C三级”。
所有防爆型式的Ⅱ类电气设备分为T1~T6组,并在产品上标出最高表面温度的有关标志。温度标志可优先按表1标出温度组别,或标出最高表面温度,或二者都标出。二者都标时
最高表面温度放在前面,如最高表面温度为125℃的工厂用增安型:ExeⅡ125℃(T4)。必要时给出其限定使用的气体名称,如:Ⅱ类用于氨气环境的隔爆型:ExdⅡ(NH)或ExdⅡ氨。
6.环境温度
环境温度超出-20~+40℃范围时,除可按原标准规定在名牌上标出外,本标准规定还可在防爆合格证号之后加“X”符号表示。
7.对所有电气设备的规定
与原标准相比增加了6.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应符合的规定。对电气设备承受一些不利的条件(如:运行条件恶劣、潮湿影响、化学剂影响、环境温度的变化),由用户提出要求,用户和制造厂协商解决,这是国际惯例。考虑到我国煤矿井下潮湿的特殊情况,对Ⅰ类电气设备补充了统一的防潮规定,具体要求见附录C。对具有快开式门或盖的电气设备,要限制其开门的速度,内装电容器时开门所需时间间隙须大于电容器放电至下列剩余能量所需时间:充电电压大于200V时ⅡA电气设备0.2mJ,ⅡB电气设备0.06mJ,ⅡC电气设备0.02mJ。充电电压低于200V时剩余能量可为上述值的2倍。与原标准相比,增加了低于200V时可为上述值2倍的规定。充电电压大于200V时的规定与原标准一致。内装电热元件的规定与原标准一致。
8.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
对于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即原标准的塑料外壳),改动较大。本标准规定:
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应按23.4.7的规定进行耐热、耐寒、机械、光老化、耐化学试剂、表面电阻等试验,密封圈应按附录D中3.3的规定进行老化试验。
在制造厂向检验单位提供的文件中,对非金属外壳的材料的有关参数(如:制造厂名、颜色、成分比例、表面处理符合的标准等)和加工工艺过程应给予说明,并由制造厂对其负责,检验单位可不对其审查,只对其存档备查。
塑料外壳或外壳部件的最高表面温度至少应比对应2000 h点的温度指数TI低20K。并且还应能经受耐热、耐寒试验的考核。
对移动式可能被摩控或擦拭塑料部件的固定式电气设备,应设计为正常维护和进行清洁时能防止产生引燃危险的静电电荷的结构。不能防止时应用警告牌说明运行中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Ⅰ类电气设备塑料外壳的表面大于100cm时,按照23.4.7.8在特定条件下[温度(±2)℃相对湿度(50±5)%],测得的表面绝缘电阻不应超过1GΩ。温度标志可优先按表1标出温度组别,或标出最高表面温度,或二者都标出。
Ⅱ类电气设备除通过合理选材达到上述要求外(表面电阻不超过1GΩ),还可通过限定塑料外壳和外壳部件的******表面面积来达到(ⅡA、ⅡB类电气设备不得超过100cm,如塑料裸露部分用接地金属框架围着,可不超过400cm;ⅡC类电气设备包括透明件不得超过20cm,如塑料部件有附加防静电电荷措施,可增至100cm)。也可选择合理尺寸、形状和布置,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来达到。如不能通过外壳的设计来避免产生引燃危险静电电荷时,则应设一个警告牌标明在运行中采用的安全措施。
应该注意的是在选择电气绝缘材料时,应考虑其最小表面绝缘电阻,以防止塑料部件碰触带电件而产生的问题。用于有爆炸性气体长时间持续存在的场所(如0区场所)的塑料外壳部件还应有更进一步的限制。
与IEC标准相比增加了“Ⅰ类电气设备塑料外壳应具有阻燃性能的要求,具体规定见附录E。即按GB11020FV法试验不低于FV2的要求,以适应我国煤矿井下特殊情况的需要。
允许在塑料外壳上攻螺孔,只要螺纹形状适合于塑料材质,满足防爆型式专用标准要求即可。
9.含轻金属的外壳
本标准对原标准的名称“轻合金外壳”进行了修订,含义也有所不同。Ⅰ类电气设备外壳材料的铝、钛和镁的总含量(按质量百分比)不允许大于15%,且钛和镁的总含量不允许大于6%,Ⅱ类电气设备外壳材料的含镁量(按质量百分比)不允许大于6%。不同于原标准只规定含镁量不大于0.5%和抗拉强度不低于120MPa的规定。
Ⅰ类携带式仪表IEC标准未做规定,我国原标准对Ⅰ类携带式电钻、仪表和灯具等的外壳已有规定,多年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对于含镁量的问题近年来有些争议,故本标准除采
用IEC的规定外,还增加了允许用GB13813规定的摩擦火花试验方法考核含轻金属的材料的安全性的规定。
含轻金属的外壳也允许攻螺孔,只要螺纹形状适合于外壳所用材料,并满足相应防爆型式专用标准的要求即可。
10.紧固件
一般电气设备的紧固件只允许用工具才能松开或拆除。对“防松装置”不做规定,需要时由各防爆型式专用标准规定。
含轻金属的外壳的紧固螺钉允许用轻金属或塑料制成,只要紧固件材料适用于外壳材料,满足防爆形式专用标准的要求即可。
特殊紧固件的要求与原标准有较大不同。原标准特殊紧固件是指将螺栓头放入凹窝或沉孔中,只能用专用工具才能打开。这次修订对凹窝和沉孔只看做保护措施,特殊紧固件的要求为:螺距符合GB9144,公差配合符合GB9145的6g/6H配合;螺栓或螺母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电气设备的孔符合以下要求:(1)电气设备上的螺孔深度应大于等于相应规格螺母的高度;(2)螺纹公差符合GB9145的6H级,且螺栓头下面的孔与螺栓间隙不大于IS 0286—2中H13公差,细杆螺栓头下面的孔应玫丝,螺栓头与被连接件的接触面积应大于或等于非细杆螺栓的接触面积;(3)内六角螺栓螺纹公差符合GB9145中6H级,紧固后螺栓不得从螺孔中凸出。
11.联锁装置
联锁装置在结构上应保证用非专用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其作用,联锁解除前不能破坏其防爆型式。
12.绝缘套管
绝缘套管应安装牢固并经受扭转试验考核。取消了原标准“用吸湿性较小的材料制成”的要求。